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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利分配政策

 

七、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将按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股利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按国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税后利润的 5%一10%为公益金;

  (4)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公司每年派发一次年度股利,年度股利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分配。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可决定分配中期股利。本次发行如能按计划完成,预计首次股利分配的时间在1998年6月底以前,首次分配的股利约占净利润的60%。本公司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期间的利润归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利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

  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尚需本次A股发行之后由本公司创立大会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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